民办幼儿园太难了!论《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过河(7)
第六十九条(擅自举办)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举办幼儿园或者非法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侵害幼儿园权益或者不履行本法职责的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幼儿园。
第七十条(机构责任)幼儿园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活动的;
(三)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或者聘用不符合本法规定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费用的,克扣、挪用伙食费的;
(七)违规取得办学收益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九)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的。
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逐利责任)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一)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
(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的;
(三)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的。
第七十二条(人员责任)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第七十三条(侵权责任)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幼儿园的校舍、场地、教学设备等财产的;
(三)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四)影响幼儿园正常保教秩序的;
(五)其他侵害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其他适用)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园(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文章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xqjyyjzz.cn/zonghexinwen/2020/1020/405.html
上一篇:观察|中华智慧感统区角,把传统文化融入学前教
下一篇:北京三年新增9万学前教育学位